东莞拟颁新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100万以下项目管理费不应超10%

2017-12-29 CSR

摘要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费用设定标准拟为: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100万-200万元项目,不应超过8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应超过5%。

东莞市民政局近日公开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三份文件征求意见。南都记者获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费用设定标准拟为: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100万-200万元项目,不应超过8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应超过5%。

200万元以上项目 管理费不应超5%

据了解,《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是东莞首次出台。该《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市、镇、村(社区)用于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岗位)的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及活动经费、日常管理费。其中,人员劳务费指为了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需要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费用、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和专家顾问费。服务及活动经费包括开展服务活动支出、拨付受益对象的款物等;项目执行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

在日常管理费方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费用设定标准如下: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100万-200万元项目,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管理费使用包括:会议费、印刷宣传费、人员交通、食宿、餐饮等费用、固定资产支出、管理人员工资、专家授课(咨询督导)费、工作人员福利费用。

提供社工服务的社会组织要求提高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都是在2014年出台的文件基础之中进行了修订。

跟此前的“办法”相比,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条件比以前有所提高。根据此次修订的新“办法”,参与投标的组织(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招标前一年内未受到社会工作行业主管机关组织通报批评处理;二是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三是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且成立不满3年的社会组织在最近一次市级或以上社会工作行业评估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成立满3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在最近一次市级或以上社会工作行业评估考核评估为良好以上等次。

此外,成立3年或以上的各类社会组织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或以上等级,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则需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章链接:https://gongyizibenlun.com/1399

作  者:田玲玲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自南方都市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微信id:yxtkhl-。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微信公号“公益资本论”(id:gongyizibenlu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