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传进:当下基金会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提升自己的专业性

2017-10-23 基金会

摘要

基金会的本质特点不是善,钱是别人捐来的,钱从左手拿进来,再从右手递出去不是本事,重要的是要把这笔钱转化为更有效率和质量的服务。

陶传进,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摄影-张旭)

基金会最大的挑战是提升专业性

Q:根据多年的观察研究,你觉得中国基金会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陶传进:基金会的发展代表了中国社会中一种独一无二的组织类型,它给了我们一个对社会发展更加乐观的理由。基金会最核心的本质里同时包含了三种成分:公民社会组织、共享价值、专业性。

说它是公民社会组织,因为它在组织内实行理事会制度和扁平化的组织运作,进行民主治理和民主决策,在外部则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共享价值则体现在基金会关注人与人之间共同需要的那些成分,如爱、平等、接纳等,即使彼此的宗教信仰不同,仍然能相安无事、平等合作、同舟共济。

专业性则促使基金会进入到了社会治理的轨道,体现出了基金会必须遵循科学性的一面。基金会的本质特点不是善,钱是别人捐来的,钱从左手拿进来,再从右手递出去不是本事,重要的是要把这笔钱转化为更有效率和质量的服务。

Q:从你在公开场合的发言以及相关论著中的观点,能感受到你对中国基金会发展前景的乐观。令你感到乐观的理由是什么?

陶传进:中国基金会发展的起点比较低,现在的发展速度也很难说高,但即便如此,我仍然非常乐观,因为基金会不断发展已经近乎于开足了马力,前景值得期待。

对于基金会问题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讨论事情的发展脉络,从中看到下一步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因而,再乐观都会看到问题,甚至是越能够把问题看清晰就越乐观;另一种则属于消极的视角,在这一视角上,对于现状并不满意,对于发展中的组织产生的是指责和不满。我们希望秉承前一种方式。

在这样的视角下,也的确能够看到当前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例如,总体来说,基金会的独立性还有待提高。基金会容易变成发起单位的二级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发起成立的基金会以及高校基金会最容易出现这个问题。

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需要独立运作。基金会与发起方可以目标一致、协同努力,但这是建立在二者各自能够发现问题、筹集资源、进行决策、实现目标的机制上的,二者之间不能是拥有关系。独立性可以使一家基金会拥有更多的活力和创新性,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

基金会的发展中另一个经常会被提及的问题是登记注册的门槛问题。门槛的确是存在的,但即便如此仍然值得乐观,因为当下基金会的成立已经不再存在实质性的屏障。不同的组织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是登记注册部门的问题,有时则是申请者(未来的基金会)自己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当下基金会最大的任务或挑战是如何提升自己的专业性的问题,这与民主治理和慈善理念比起来,难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想做一家资助型基金会,也需要有慧眼能够识别受助方的项目运作专业性。

Q:总的来看,基金会在专业性方面的挑战主要凸显在哪些方面?

陶传进:目前,基金会在专业性方面还有很多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在当下的时代,政府愿意拿出公共财政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但具有胜任能力的组织不是很多;政府也欢迎基金会参与政购服务,但参与者并不是很多。以社区基金会为例,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许多社区基金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去做社区治理的推进事宜,如把大家组织起来进行议事协商、互助创业等。做这些事有很大的难度,即使有钱,能把钱花好也非常地难,需要公益组织一边做事一边学会做事情的手法,提升专业能力。

Q:说到高校基金会,你曾表示过,目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就在于高校教育基金会。高校基金会探索教育体制改革的资本或者优势是什么?在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做出了哪些尝试和努力?

陶传进: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目标通常与所在高校相一致,但运作机制却并不相同。高校本身遵循着资源、任务指令、人事任命、结果考核等方面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最极端表现是高校的行政化,其危害早已引发极大关注。高校基金会则不同,它的资金来自社会上的捐赠(校友最为常见),其使用原则来自于理事会的决策,使用途径取决于捐赠方的意愿或他们与基金会、受助方之间观点互动的结果;社会效果的监管权来自于捐款方、基金会的理事会等,效果的评价更多来自于专业化的第三方团队的评估,有时捐款方即时性的参与式的观察也很重要。这一切大都遵循着横向关系模式,而不再是自上而下或高高在上的方式。

现在,一些高校基金会已经切入到改革的脉络之中,他们只要解决了独立性的问题,很快就能走上这个轨道。比如说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它是一个智库型的组织,上百人员是聘任的,没有人大的编制,但他们非常有活力,研究成果很显著,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政策、建议报告。

Q:现在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浙大等高校的公益研究智库型组织越来越活跃,这类研究型的力量对基金会的发展可以产生怎样的作用力?

陶传进:主要是两个方面:政策倡导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专业性的提炼以及推广。在政策倡导方面,更重要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去做源头的倡导,政策领域里更多的问题是,政策出来了,但落实很难。高校研究型团队更应该进入这个政策推广的领域,将改革中的政策落到地面。比如第三方评估,我们需要把这些评估做出来,引导基金会往更优的方向去做,但感觉一些研究机构对把已有的政策执行下去的兴趣远远低于去做源头处政策倡导。现实中操作方面的事情更多、难度也更大,但是传统的大学精英阶层,做这些事的兴趣似乎还是弱一些。

做第三方评估很容易做成监管

Q:近几年,新成立的基金会越来越多,今年7月,基金会总数已达6000多家,基金会体量不断变大意味着什么?

陶传进:基金会越来越多是好事,一方面,基金会是受人欢迎的组织,我们在其身上寄托了很高的期待;另一方面,这类组织发展速度可观,从中能够看出当下时代的特征。

基金会体量的变大,可以让这类组织在社会中发挥出更高程度的影响力,让其共享价值、民主价值、追求科学的综合特征更高程度地辐射出来。但不得不说,6000多家的数量,并不让人满意,在整个中国范围内,这一数量还是太少。

不仅如此,基金会本身的含义也是混合的,其中既有专心做资助型工作的典型基金会,也有更高比例的运作型慈善组织。我们的法律并没有在资助型基金会与一般慈善组织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从这一意义上看,“基金会”这类组织的数量,其实是某种“混合形式”的组织的数量。

Q:根据2016年的数据,中国中小型基金会有3000多家,占基金会总量的76%。有观点称,基金会数量的井喷是由于大量民非组织的涌入,而民非组织可能不是基于基金会的责任和使命而成立的。民非组织和基金会的责任和使命有怎样的不同?

陶传进:基金会在西方的概念是资助型的,而不是拿着钱去干活。但在中国,法律没要求这一点,这不是那些前身是民非组织的基金会的问题,只要符合中国基金会的登记注册标准,具体是自己干活还是去资助都可以,只是这个群体的资助概念可能稍微淡一些。在中国台湾和一些东欧国家,做慈善的都可以叫基金会,那是另一种情况。只是我们慈善组织一部分放在基金会,一部分放在民非里边,这样就搞得基金会和民非组织没有一个质变的标准。

基金会在感觉上比民非组织精英一些,至少从资金实力上来说是这样,登记一个民非组织10万元就行,基金会不能低于200万元。另外,民非组织可以做慈善也可以做学校、医院等收费服务,不一定是典型的公益慈善。被称作基金会还是民非组织,是脸面上的事儿,跟运作无关,所以不影响实质性的东西,只是给管理上造成一定的麻烦。

Q:《慈善法》的出台对基金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有说法认为,《慈善法》出台已经一年,但没有激发出太大的公益潜能,你怎么看?

陶传进:《慈善法》是公益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体现,其中汇聚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成果。第一,它为基金会这样一类被我们寄托希望的组织奠基了法律上的合法性;第二,它规定了政府的兜底性监管底线和宏观上引导支持的格调,却又将更大的自主运作空间还给基金会本身。这里体现出明显的社会进步意义;第三,它试图在社会公益领域引入更高程度的契约精神,以取代这一领域里色彩过于浓厚的道德至上、高尚主义和人情关系。

但也正因如此,我们就不能指望《慈善法》本身的出台诱发出一次质变性的事件。法律可以为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一个按钮启动者的作用,也可以成为既往发展成果的收拢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作用特征将呈现为一种不同的面目,起作用的效果也将更为长久、缓慢和缓和。

Q:《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怎样可以让评估更有利于基金会的发展?

陶传进:我们从2010年开始一直做北京市基金会的等级评估,其他一些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评估,也在参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做第三方评估很容易做成监管。

评估与监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思路,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监管,那就寻找监管的合法途径,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律给我们规定的底线规则,不能随意侵入到基金会的自主运作空间。如果我们的定位是评估,那就不能粗暴地认为,“我手中有一套组织该如何去做的标准答案”,然后用这套标准答案去卡量对方。

每一家组织都有自己的特色运作领域、长久的技术积累、体现解决问题能力的项目模式,如果评估者不是其中的专业人士,很难指望拿出一套指标就可以解决问题。相反,这样一套指标可能将组织教条化和僵化。如果与此同时又将评估的权威提升,类似于所有的基金会必须参评,那就会将慈善法已经为基金会规定出来的自主运作空间与社会选择机制,重新改变为从头到脚的监管。

为了让第三方评估更有利于基金会的良性发展,我们尽量做支持型和引领型的评估。支持型就是在评估基金会的过程中,让它感到受益。我们通过跟基金会不断对话,促使他们多一个清晰的思路梳理过程;而引领性评估则是在评估指标上下功夫,通过压缩基本规范上的分数比重、扩大项目质量的分数比重,促使评估朝更高的目标进行引领。

文章来源:《中国慈善家》2017年9月刊

文章链接:https://gongyizibenlun.com/1320

作  者: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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