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轻松筹+重提罗尔事件,高层释放出什么信号?

2017-02-28 热点

摘要

在两件事情的处置意见上,有同一个关键词:慈善组织。

2月16日,民政部约谈轻松筹。原因是:

“轻松筹平台出现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对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信息真实客观和完整性甄别不够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民政部责成轻松筹“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意见是:

“积极引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加强审核甄别及责任追溯,切实做好风险防范提示,避免公众将个人求助误认为慈善募捐。”

2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重提“罗尔事件”。首次明确指出这是“变相募捐”,是“违法” 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慈善法规定得很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一种募捐资格,是不能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慈善组织,第二是必须取得募捐资格。没有这两个条件限制,变相募捐也好,其他的募捐也好都是违法的。而罗尔事件就是碰到这样的问题,这种变相募捐是违法的,变相募捐是违法就得受到法律的惩处。”

郭林茂阐述了他对“个人求助”的看法:

“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律不禁止。在我们国家,个人有困难去进行求助,渠道是畅通的。他可以向政府求助,国务院有一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困难向政府求助是有法保障的。其次,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慈善法规定一条,个人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募捐,这就是一条向慈善组织求助的渠道。此外,个人遇到困难可以向本单位、本社区求助,慈善法最后有一条规定,在本单位、本社区可以开展互济工作的活动。”

轻松筹与罗尔事件是“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之间的灰色地带里最具标志性的符号,两件事情在开年之后在被连续点名,这应该不是一种偶然,在两件事情的处置意见上,我们可以看到同一个关键词:慈善组织。

轻松筹被要求“积极引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而定性罗尔事件的理由是:“公开募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慈善组织,第二是必须取得募捐资格。没有这两个条件限制,其他的募捐都是违法的”。

两件事情共同传达出一个讯号:不鼓励个人绕过慈善组织进行募捐。

看起来,有关部门打算在《慈善法》正式实施之后,真正确立慈善组织在公益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如果这个判断为真,这会对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公益机构有很大的可能会成长为公益慈善行业的中枢部门;而迟迟未能取得慈善组织认定的公益机构则有可能被边缘化,在开展活动时受到《慈善法》的严控。

现代公益的拥趸们应该可以将之视为一种进步,尽管自由度不如过往,但专业主义的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由专业的慈善组织来调配社会上的公益资源,这是中国公益界的同仁们多年来所孜孜以求的。

唯一的问题是,慈善组织的认定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让真正优秀的公益机构脱颖而出,名正言顺地为公众服务。

文章来源:共益资本论

文章链接:https://gongyizibenlun.com/730

作  者:黎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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