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得先要扫清意识障碍

2017-03-04 热点

摘要

很多人认为,“反正公益慈善是某部门的事儿,搞好搞坏与我没啥关系,税收优惠就拖着,反正对我没损失!”

《慈善法》中关于通过税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基本上都采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这一方面是坚决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表现;另一方面其实体现出不同部门之间利益上的博弈:这些年,公益慈善领域对税收优惠的呼声特别高,但某些部门一直假装听不见,进而不作为。他们为什么要假装听不见?其实并不是在于这些问题多么复杂疑难,主要是因为他们一直顽固坚守落后的意识,不愿意触及到局部、短暂的利益。

因此,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藉此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某一批人走出对“政府税收优惠”和“社会发展慈善事业”认识的误区。让他们放下傲慢、高高在上的心态,平等看待“政府”和“社会”两种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正确理解“税收”和“慈善资源”两种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这一过程并不那么轻松,最近这些年,在不同的场合,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些来自强势部门理直气壮但却明显站不住脚的声音:

1、“捐款是让你们用来做好事儿的,不是发工资的”

这是他们对“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一恶规的霸道解释。

且不说这一规定是对慈善工作专业性缺少基本认知的表现,更严重的是涉嫌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规定,“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再说,好事儿也是需要人来做的,专职做好事的人也一样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只要机构专业高效、透明公开,只要捐款人愿意,给予从业人员较为恰当的待遇有何不可?而且这完全是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某些规定非得强插一扛子究竟为何?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不限制,你们变相分配财产咋办?有监管,有舆论,还有自我生存的压力,我们敢吗?而且这到底是担心我们变相分配财产还是懒政不作为?因为担心会出现“变相分配财产”,所以就限制收入,这种管控逻辑真扯淡!

2、”捐款做公益和纳税一样光荣一样为国家做贡献,为什么都捐点款就想免税?”

这是他们对希望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或组织贡献财富参与慈善事业的回应。

首先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推动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而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将个人和社会积累的财富用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更加公平、健康的发展是重要途径之一。而且将本属于个人和社会的财务贡献出来,去帮助弱势群体,去解决社会问题,这种行为是自愿的,与强制性征税是不同性质的,完全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不是捐款想免税,而应该是捐款的行为本身就值得鼓励和弘扬,使得全社会形成一种帮助他人的氛围,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3、投资收入税收优惠?你们基金会把钱花好就行了,还想投资?!

这是对基金会呼吁给投资收入税收优惠的回应。

基金会为什么要投资?投资目的是为了让暂时不能被花出去的钱闲置贬值,而是用稳健、高效的收入回报来从事更多的公益慈善活动,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很明显,其目的还是公益性,尽最大可能有效、高效利用资源。投资活动的过程尽管是商业行为,但结果非常明显,是为了实现公益慈善目的。所以对其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是理所应当的。

基金会确实应该把钱花好,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仅仅就认为基金会只需要“把钱花好”,这是对基金会认识的无知。基金会的社会功能是要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这除了包含要花好钱之外,还包括要寻找资源、积累资源,才能保证有钱可花。募捐是寻找和动员资源的一种方式,但除了募捐,基金会还可以采用其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寻找、积累资源,投资是重要手段之一。

当然,优秀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基金会是有能力通过投资理财发挥资金的最大价值,传承、延续利用财富的。所以,基金会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投资行为是应该被鼓励的,国家有必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基金会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投资理财。

当然,除了以上言论之外,还有“你捐款做公益,享受了良好的声誉,凭什么国家(税收优惠帮你)买单”,“国家需要靠税收来搞建设,如果税收都优惠了,都去捐款了,国家建设谁来支付?”等等这样一些错误的言论和认识,在责任推诿上,他们也认为“反正公益慈善是某部门的事儿,搞好搞坏与我没啥关系,税收优惠就拖着,反正对我没损失!”,这些都是导致税收优惠迟迟不能得以落实的重要思想和意识障碍,澄清这些误区,改变错误认识,用正常的心态和作为的行动来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谈说公益”

文章链接:https://gongyizibenlun.com/753

作  者: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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